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 邱桃妹 被告 林映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映良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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