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嚴庚辰律師
鍾孟秋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卓春慧法官曾宏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