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二號
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丁○○○○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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