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賴圳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玖萬壹仟玖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B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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