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97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廖翊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5日上午9時18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忠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97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廖翊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5日上午9時18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