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3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王弘傑
被   告  高惠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仍不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當庭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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