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6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一)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2月25日以96年度訴字第433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嗣因不服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4月30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於97年5月29日判決確定。(二)又因持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17日以97年度簡字第786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0月6日判決確定。(三)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20日以97年度訴字第417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11月3日判決確定。(四)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13日以97年度簡字第708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2月1日判決確定。上開(一)、(二)、(三)、(四)6罪經接續執行,自97年7月31日入監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9年12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1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401號函暨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