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甫城車業即 張宜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皇甫城車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聲請狀所提出之保全服務契約書之商號資料異動協議書所示,契約當事人於111年1月1日變更為皇甫城車業即 張黃政 (負責人張黃政)。如皇甫城車業現負責人已非張黃政,是否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張黃政」?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按獨資商號為發票行為並於本票發票人欄上為蓋章者,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就簽發之本票負發票人責任,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票據責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意旨參照。)。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