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59號聲請人 黃清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瑞信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件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票號260790之發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惟票號260790本票實際上所載票面金額為140,000元,本件總聲請金額亦為600,000元,請臺端確認聲請狀附表關於票號260790之發票金額有無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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