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646號債權人 陳佑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俊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妝家工程行廢止前之最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郭俊林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