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行執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行執字第23號債權人海軍一九二艦隊代表人 原聖華 代理人 陳正豪 上列聲請人對 王振諺 、 王寶強 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38,00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執行費用304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