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黃宜貞 被告 羅方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吳國聖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