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452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設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97年11月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一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