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2號
上訴人即原 丁○○
告
被上訴人即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28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