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1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又當事人、指定辯護人若尚欲提出其他證據方法,可以書狀聲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