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郵資送達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更生如經准許後,按聲請人之債權人人數、應送達之各機關數、文件數目等計算,所需之郵務送達費約為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徵收1,000元,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預納,如未按期限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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