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729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因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店簡事聲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另抗告狀所列抗告人與原裁定對象不符,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釋明抗告人、抗告對象,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呂太郎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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