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717號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務人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請 陳明 請求十天預告工資賠償之依據、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