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戊○○被告卓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