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五二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零捌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公示送達費用部分,因郵務送達均為相對人親自簽收,非必要費用外,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五二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貳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一├─────────┼────────────┼─────┤││送達郵費│陸佰壹拾叁元│不含退郵壹│││││佰零壹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貳萬捌仟零捌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