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18號聲請人臺中市后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欽桐 相對人即債務人顏 淯翎李顏 淯翎相對人即債務人 秦沛慈 相對人 李子源 相對人 陳益 善相對人 曾祥 昕相對人 曾比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顏淯翎李顏淯翎 、秦沛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8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8月16日至民國126年8月15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顏淯翎即李顏淯翎、秦沛慈。嗣債務人顏淯翎即李顏淯翎於民國96年8月21日邀秦沛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8年8月21日,前24個月,應按月付息,自98年8月21日起,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65,50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顏淯翎即李顏淯翎已於民國96年12月11日起分別將附表3及4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李子源、 陳益善曾繁慶 ,因曾繁慶已殁,其應有部分嗣再由相對人 曾祥昕 、曾比玉分割繼承取得,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附表、授信約定書及借款餘額查詢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所有││├───┬────┬───┬───┬──────┼─────┤│││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權人│├─┼───┼────┼───┼───┼──────┼─────┼──────┼───┤│1│臺中市│ 東勢 區│東勢│石角│697-4│2,500.00│全部│秦沛慈│├─┼───┼────┼───┼───┼──────┼─────┼──────┼───┤│2│臺中市│東勢區│東勢│石角│697-6│2,500.00│2500分之2334│顏淯翎││││││││││即李顏││││││││││淯翎│├─┼───┼────┼───┼───┼──────┼─────┼──────┼───┤│3│臺中市│東勢區│東勢│石角│697-7│2,500.00│全部(李子源│李子源│││││││││2300分之545│、陳益│││││││││、陳益善2300│善、曾│││││││││分之305、曾│祥昕、│││││││││祥昕及曾比玉│曾比玉│││││││││各2300分之││││││││││725)││├─┼───┼────┼───┼───┼──────┼─────┼──────┼───┤│4│臺中市│東勢區│東勢│石角│697-8│3,433.00│全部(李子源│李子源│││││││││2300分之850│、曾祥│││││││││、曾祥昕及曾│昕、曾│││││││││比玉各2300分│比玉│││││││││之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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