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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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6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浚菘
呂震霖 郭賡揚 被告 石曉蕾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 律師被告 陳昱臻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程序事項欄二中之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5年5月17日」起應更正為「107年5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