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原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交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天佑(原名:余鵬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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