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7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黃 靜鈞 債務人 黃定威 債務人賴 勝楓
一、㈠債務人 黃靜鈞 、 賴勝楓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
萬伍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黃定威、黃靜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黃靜鈞、黃定威、賴勝楓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靜鈞前就讀彰化師範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賴勝楓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236,503元整,債務人就讀國內在職專班者,其償還期間提前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之次日起算。
(二)緣債務人黃靜鈞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定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130,145元整,債務人就讀國內在職專班者,其償還期間提前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之次日起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黃靜鈞自民國106年05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15,17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賴勝楓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六)詎債務人黃靜鈞自民國106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26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黃定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二紙。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廖日晟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17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靜鈞、賴│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15171│勝楓│4月01日起│││││元│││││├──┼───┼─────┼──────┼──────┼───────┤│002│新臺幣│黃定威、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9262元│靜鈞│6月0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靜鈞、賴│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5171│勝楓│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定威、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262元│靜鈞│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