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韋良被告林偉政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韋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偉政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130號),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4月16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林韋良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見10
5年度偵字第2130號卷第8頁正反面)各1紙在卷足稽,應堪認定。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13日投檢 蘭恭 105助289字第20408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及警員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月10日投檢 蘭禮 105助403字第699號函、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考;佐以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協同被告於106年1月23日上午9時前來本院出庭應訊,仍均未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社寮派出所傳真之郵政收受簿影本、本院106年
1月23日訊問筆錄、刑事報到單各1份附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