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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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奇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奇燐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之拘役,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奇燐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附表:
受刑人楊奇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4日│105年6月20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速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83號│第3616號│├─┬────┼───────────┼───────────┤│最│法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投簡字第386號│105年度簡上字第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12月26日│├─┼────┼───────────┼───────────┤│確│法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投簡字第386號│105年度簡上字第54號││決│││││├────┼───────────┼───────────┤││判決確│105年9月26日│105年12月2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83號(執行完畢)│第3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