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8號原告 曾繁穎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聖平 律師
葉子玫 被告 曾慶耀
曾秀穎 曾繁勳 曾慶瑤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繁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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