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光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光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葉光復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葉光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15日晚間7│107年7月11日下午1│107年2月22日13時10│││時許│時30分許│分許起││││││├─────┼─────────┼─────────┼─────────┤│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年度偵字第2626│107年度偵字第8755│107年度偵緝字第574││及案號│號│號│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竹北原簡字│107年度原簡字第57│107年度原易字第42││事││第5號│號│號││實├──┼─────────┼─────────┼─────────┤│審│判決│107年7月3日│107年11月30日│108年3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竹北原簡字│107年度原簡字第57│107年度原易字第42││判││第5號│號│號││決├──┼─────────┼─────────┼─────────┤││確定│107年8月1日│108年1月4日│108年3月22日│││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26日上午6│107年6月25日上午7│107年7月16日14時20│││時41分許│時│分││││││├─────┼─────────┼─────────┼─────────┤│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年度偵緝字第│107年度偵緝字第│107年度偵緝字第││及案號│574號等│574號等│574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易字第42│107年度原易字第42│107年度原易字第42││事││號│號│號││實├──┼─────────┼─────────┼─────────┤│審│判決│108年3月22日│108年3月22日│108年3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易字第42│107年度原易字第42│107年度原易字第42││判││號│號│號││決├──┼─────────┼─────────┼─────────┤││確定│108年3月22日│108年3月22日│108年3月22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