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6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分別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已減刑為7月)│(已減刑為4月)││├───────┼─────────┼─────────┼─────────┤│犯罪日期│96年1月11日│96年2月13日│96年5月1日││││下午1時許│下午4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1701號│610號│33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16號│96年度審易字第176│96年度易字第1310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7月13日│96年9月6日│97年4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16號│96年度審易字第176│96年度易字第1310號│││││號│││判決├───┼─────────┼─────────┼─────────┤││確定│96年8月13日│96年10月1日│97年5月19日│││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