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403號、97年度戒毒偵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95年12月2日下午2時50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公克)。而該被告經依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275號裁定令入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113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其接受強制戒治處遇已滿6月,經臺灣臺中戒治所97年度第27次所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其成效評定為合格,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釋放,並由該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前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0.4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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