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弄66之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43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李雅俐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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