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9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9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㈠第1、2列「為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應更正為「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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