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家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號聲請人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代理人 葉怡妙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聲請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非財產關係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各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是以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共計4,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500元,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請求。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