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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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鈺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褐色巧克力壹包(含銀色鋁箔包裝袋壹只,毒品驗餘淨重為拾伍點肆壹貳貳公克)、橘紅色軟糖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毒品驗餘淨重為貳點玖捌柒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晚間8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6,查獲被告蘇鈺婷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並依法逮捕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23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461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巧克力(銀色鋁箔包裝)1包、橘紅色軟糖1包,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1年度偵字第4461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66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處分書各1份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褐色巧克力(銀色鋁箔包裝)1包、橘紅色軟糖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15.4122公克、2.9870公克),有該院107年9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70900151號鑑驗書1紙(見111年度偵字第44611號偵卷第57頁)在卷供參,足認扣案之物確均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另裝放前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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