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HAMVANQUYEN(中文名:范文權,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MVANQUYEN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HAMVANQUYEN(范文權)因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及違反法律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