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96號抗告人 邱為平 上列抗告人聲請移轉管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於111年11月29日提起抗告,因屬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2年3月1日裁定駁回抗告,抗告人不服於112年3月17日再向本院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本次112年3月17日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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