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琳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芯
訴訟代理人 簡誌儀
訴訟代理人 林錦珠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繹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8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二週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
㈠101年12月4日催款通知書(即聲證4)、原證8通知送達被告
即反訴原告之日期,及相關證據資料。
㈡原證9所附颱風相關資料,欲證明何事?請敘明之。
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二週內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反訴狀第2段主張自101年11月1日起迄102年3月31日止,每
月支出租金5萬元之相關證據資料。
㈡對原告即反訴被告民事補充狀㈡,及民事反訴答辯狀㈠有何
意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