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58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雲林縣水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怡帆
訴訟代理人  李明岳
       林瑞彬
       李國琿
上列聲請人對於與相對人天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
監造費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爭點係原告規劃設計系爭工程有無涉嫌
違反政府採購法綁標情事,而該違法犯罪嫌疑行為現由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目前雖為該
刑事案件證人,在未偵查終結前,仍有可能改列犯罪嫌疑人
、被告,甚或起訴,故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之規定,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
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
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
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
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
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臺抗
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在民事訴訟繫屬中,即
使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可能牽涉民事訴訟法之裁
判,但是否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仍有審酌之權限,並
非訴訟當事人一經提出聲請,法院即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可能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刑責,係
屬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之前所發生之情事,並非訴訟繫屬中涉
有犯罪嫌疑,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
之拘束,亦無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之必要。是聲請人聲
請裁定停止訴訟,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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