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消債全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全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慧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蔡慧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同條例第48條第2項及第69條後段亦規定,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除有擔保及有優先權之債權外,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更生程序終結時,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視為終結。是於法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除別有緊急或必要情形致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外,債權人依法得訴訟及為強制執行之權利均應不受影響。再參以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保全處分,其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斷非做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有礙於法院裁准更生或清算後相關法定程序之進行,因此法院是否為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之保全處分,自應參酌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審慎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對所負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故向本院提出更生聲請,惟聲請人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弄○○號2樓之房屋,現正由本院104年司執字第4910號案件執行拍賣中,爰聲請本院停止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俟日後債務清理之案件裁決後,再作統一公平之分配,以維公道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本件保全處分並同時聲請更生,已由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受理在案,而其主張其所有之系爭房屋正受強制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司執字第4910號強制執行卷核屬無誤。爰審酌本院104年度司執字4910號、併案執行之104年度司執字第10952號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併案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所執行債務人所有系爭房屋為普通債權人,且依聲請人陳報債權人清冊,尚有普普通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及渣打國際業銀行未聲明參與分配,另本院審酌系爭房屋主要供聲請人及家屬居住使用之自用住宅,是如經拍賣,當致聲請人喪失居住處所之存立基礎,妨礙聲請人之重建更生。再參酌消債條例第54條、第54條之1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立法目的,在使負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而瀕臨經濟困境之債務人,不必喪失其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而重建經濟生活,使債務人得於更生方案訂定以自用住宅借款延緩清償為內容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債務人如依該特別條款繼續清償,即可避免擔保權之行使,同時提高其更生方案之可行性,而有利債務人更生程序之進行,並兼顧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之權益。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參酌本條例第48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意旨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應有停止此部分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
四、又抵押權人,就立法論而言,本條例已將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排除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外,亦即此等債權人行使權利並不受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而受影響;又依注意事項第11點第4項之規定,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行使權利者,應聲請變更或撤銷保全處分等語,故縱使法院對於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所聲請之強制執行准予保全處分,該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其後仍得依注意事項第11點第4項聲請變更或撤銷保全處分,則法院先前所為准予保全處分裁定即無法達成保全之目的,故顯無應准許之實益。甚者,會造成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行使權利上之程序不經濟,徒增司法程序之浪費;就債務人而言,則因對於法院既已准許之保全處分,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嗣後卻又可變更或撤銷之,必就此反覆之作法無所適從。然而,本件抵押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已就系爭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然其並無執行名義,於普通債權人之執行程序經裁定停止時,該抵押權人既不得聲請繼續執行,法院尚毋庸為停止其執行之裁定。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已於104年7月7日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孫嘉偉附表:
┌──────────────────────────────────────┐│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縣市○鄉鎮○段│地號│││││號││市區││││││├─┼───┼───┼──┼───┼──┼───────┼──────────┤│一│基隆市│安樂區│新崙│431│建│389.3│10000分之829││││││││││└─┴───┴───┴──┴───┴──┴───────┴──────────┘┌────────────────────────────────────────────┐│建物標示│├─┬───┬────┬─────┬─────┬───────────────┬─────┤│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範圍││││││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號││││及房屋層數│││├─┼───┼────┼─────┼─────┼──────┬────────┼─────┤│一│612│基隆市安│基隆市安樂│5層鋼筋混│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及用途│全部││││樂區○○○區○○○路│凝土造├──────┼────────┤││││段431地│210巷1弄27││2層:92.57│陽臺:9.66│││││號│號2樓││合計:92.57│花台:3.83││││││││││││├───┼────┴─────┴─────┴──────┴────────┴─────┤││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26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