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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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70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修養 債務人 李春竹 債務人 李雅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修養、李春竹、李雅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列李雅婷之法定代理人及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所有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