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71號
原   告  江淑菁 即恆藝科技藝術門窗
被   告  阿爾砝 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訴訟代理人  李紹源 律師
       李慧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視為起
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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