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76號
原 告 廖俊諺
被 告 張佩辰 (原名 張水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26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