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中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返還股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4月2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壹、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93年10月11日在大華證券購進被告
股票25,500股,但被告竟於同年12月13日減資,使其股數變
成160,071股,剛買就被減去94,929股,甚不合理,原告買
股票的錢也是向銀行貸入,每日還要付利息,請被告將錢返
還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8,760元。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抗辯:系爭減資是經被告股東會合法決議通過,報請主
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並遵照公司法、證
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告,並無不法。並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
參、得心證之理由:查原告本件起訴,無非主張其投資股票遭致
虧損,故請求發行該股票之公司應全額賠償其購買股票之款
項。惟經闡明,原告未能舉出任何法律上之依據;而原告雖
又泛稱被告公司減資不合法等語,然復經本院闡明,其亦未
有主張被告股東會減資決議違反法令章程之意思,僅強調其
股票投資虧損,被告即應賠償等語。核其所訴之事實,在法
律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