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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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張水居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被告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宏心 被告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 被告 陳金利
徐富威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原易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