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63號上訴人進有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日新 人法定代理人 陳維君
陳重榮 被上訴人佛光山寺法定代理人 釋心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