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中簡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800號刑事判決正本,經分別向被告之住居所地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93號付郵寄送結果,郵務人員於民國108年7月9日將上開判決正本送達上開被告之住居所,有被告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至28頁),依前開條文規定,被告上訴期間係自其收受送達後翌日起算10日,是被告提起上訴之法定期間末日即為108年7月19日,而被告於本件上訴合法送達後遲至108年7月22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有被告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佐,則被告之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