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82號上訴人 張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耀卿 即祭祀公業 陳承發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882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尚有下列上訴不合法之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正,其中第1、2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上訴書狀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致法院無從確定上訴範圍。
二、本件上訴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39,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倘上訴人僅係對第一審判決一部不服,則俟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後,本院再另行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三、請提出上訴狀繕本1件(含已補正上訴聲明部分)。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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