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87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鈜民 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鈜民(下稱被告)並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在外有正當工作,因目前疫情嚴峻在看守所內無從得知家中近況,家中尚有高齡雙親無人照顧,再加上4月中旬,因其擔任工頭之工地發生勞安事件而停工,其與6位同事還有10天之薪資被業主扣押,其有義務向業主請領積欠之薪資,給予同事一個交代。其並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就案情業已交代清楚,並坦承本案犯行,全部認罪,其所犯之罪並非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請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云云。
二、查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47號案件審理中,被告經本院法官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自民國110年6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經查,被告前開案件業經審結,並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係重大,且其自承遭錢莊逼債才犯本案,若令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無法排除其有另循其他途徑反覆實施同一搶奪犯罪之虞,而具有羈押之原因,聲請意旨所陳各節尚無足使其羈押原因消滅,本院基於預防被告再度為同一犯罪之考量,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使之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