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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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顯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違反藥事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
7年度偵字第9297號、108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菸油壹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
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各有明文規定。又若查獲之偽藥、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參照司法院34年院字第2832號解釋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然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參見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7660號研究意見)。
三、經查,被告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3項過失販賣禁藥罪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2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扣案之電子菸油1瓶,含有NICOTINE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12月11日
FDA研字第1060045952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748號卷〈下稱偵卷〉第13頁),且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並有緩起訴處分書、扣案物照片8張、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297號卷第17頁正反面;偵卷第18頁至第20頁、第24頁)可佐。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