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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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81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玉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利息、違約金約定條款。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